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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乙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1日生育男孩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原告怀孕时被告因生活琐事把原告锁在门外不让回家,原告有病被告不管不问;儿子徐**未满月时,被告因家庭小事与原告吵闹,导致奶水气回,改以奶粉喂养孩子。晚上为让被告帮忙给孩子泡奶粉,因多喊了几声,被告竟暴打原告,被告之父不批评教育被告,反而说既然你们不想过,那就去离婚吧;原告无奈回娘家居住,一年中被告及其家人从没有过问一声。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因琐事吵架后,原告居住娘家,是她不愿回家。原告离家后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没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原告想抚养孩子,被告不同意。

原告举证据有:1、结婚证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购买家电发票3张。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证据规则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1日生育男孩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现原告居住娘家长期不归。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42吋海信电视、美的立式空调、小天鹅滚筒洗衣机、组装电脑、美的冰箱、美的风扇、饮水机各1台,衣柜、梳妆台各1个,电动车1辆,双人床1张,棉被22条。双方无共同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后多次发生矛盾并导致长期分居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中,被告不到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劝和无望,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徐**的抚养问题,本院依照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确定随被告生活,所需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共同财产:42吋海信电视、美的立式空调、小天鹅滚筒洗衣机、组装电脑、美的冰箱、美的风扇、饮水机各1台,电动车1辆,衣服柜、梳妆台各1个,双人床1张、棉被22条,归被告所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徐**随被告徐*乙生活,所需抚养费由被告徐*乙承担。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42吋海信电视、美的立式空调、小天鹅滚筒洗衣机、组装电脑、美的冰箱、美的风扇、饮水机各1台,衣服柜梳妆台各1个,电动车1辆,双人床1张,棉被22条,归被告徐*乙所有。

四、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徐**、被告徐*乙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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