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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