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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秀香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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