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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