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没有进行过多了解的情况下,便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办理了结婚典礼仪式,后于2011年3月21日在滑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无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原被告二人性格等各个方面均不合,双方的矛盾一直没有间断过,2013年12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写下了保证书,原告才撤回了起诉,但被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矛盾还时常发生,2014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望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合理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十二月份按照民俗典礼后同居生活,2011年3月21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13年12月13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写下保证书同意改掉不良习惯,并同意如将来不能生活下去时,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原告同意撤诉,我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又发生矛盾,2014年8月14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2014年11月20日滑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滑八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某和被告李*甲离婚。原告李*某庭审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被告返还其个人财产,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个个人财产清单和共同财产清单,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李**提交的(2014)滑八民初字第286判决书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系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被告李*甲离婚,本院第一次曾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撤回了起诉,第二次原告起诉,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又给了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可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好好珍惜,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李*甲离婚。从2013年底到现在双方矛盾不断,一直在闹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主张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返还其个人财产被子、床单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大床、空调等,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的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某和被告被告李*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