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常红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张某某,与同年4月1日在内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都是二次结婚,双方之前都有子女,被告多次欺负原告亲生子女,还与原告父母多次吵架,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双方痛苦,故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各自亲生子女归各自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现在被告未怀孕。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此,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产生一些矛盾,但无大的矛盾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