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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