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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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