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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