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甲申请申*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经申请人申*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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