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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且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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