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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