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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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