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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