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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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