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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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