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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