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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