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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