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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刘*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甲因与被上诉人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提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并未明确提出该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而原审裁定却认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武昌区,并将本案裁定至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无事实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查明:被上诉人魏*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乙,自原告生小孩后,双方意见分歧越来越大,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发展到动粗,且长期冷战。

另查明,被告刘**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东龙世纪花园,有被告刘**本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东龙世纪花园。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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