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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25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于2015年7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12日生大女儿,取名郭**。2011年1月28日生小女儿,取名郭**。两个女儿现都在麻布村上幼儿园。我和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燥,嗜酒如命,经常无故辱骂我、毒打我,喝了酒以后更是将我往死里打。2013年8月份,被告将我打伤,法院判了他1年6个月的刑期。2015年3月份,被告刑满释放后,回到家中仍不思悔改,10月21日晚上喝了酒后又无故打我,将我打伤,我报警后被告又被郭**出所拘留。我于前夫离婚分得15万元,同被告结婚后2011年我用婚前的15万元将被告的旧房翻建成四间两层楼房。还向我哥借了14000元。欠他人约15000元。婚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归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将会给她们带来一辈子的不幸和痛苦,不能让她们小小的心里受到伤害,给她们一个完整的家,让她们在一个幸福的环境里成长。我父亲已七十多岁了,身体有心脏病、肺气肿病,病情加重了,特别喜欢她们娘儿三个,不愿我们离婚。我们上有老下有小,还需要我来承担责任,努力打工挣钱让家人过上安稳的日子,望法官给我一次机会。改建房屋时我贷款1万元,后来已还了。今年10月21日晚上,我是酒后气昏了头一时冲动,就用手掐了她的脖子,我不是每次酒后找茬,就这两次。我保证以后不打她,不骂她,以后再犯法院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婚前与她人同居生育一女孩,后分开女孩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5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于2015年7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2日生大女儿,取名郭**。2011年1月28日生小女儿,取名郭**。现都在郭家河乡麻布村上幼儿园。2013年8月份,被告将原告打致轻伤,被判刑1年零6个月。2015年3月份,被告刑满释放回到家中双方仍在一起生活。2015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喝酒后因其服刑一事对原告不满,用手掐原告脖子,原告报警后,被告又被新县**派出所拘留五天。原告随后带领两个女儿离开家庭到朋友家居住至今。双方于2011年将被告的旧房翻建成四间两层楼房,另有两间小屋。债务有欠原告哥哥现金14000元。建房欠工钱等15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归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所作陈述、结婚证、新县公安局伤情鉴定告知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也是决定夫妻关系能否存续的关键性因素。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且生育两个女儿,双方系重组家庭,更应尊重婚姻,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积极沟通,冷静处理夫妻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且庭审中被告当庭保证表示悔改,请求给其一次机会,给老人和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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