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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