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吕*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乙与贺*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刘*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龚*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