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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乙与贺*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贺*甲离婚纠纷一案,蔡**于2012年4月20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儿贺冰林由贺*甲抚养。济**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2)济*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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