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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24日在罗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2日生育长女,取名钱*甲,2013年农历5月10日生育次女,取名钱欣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希望。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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