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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被告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乙。原、被告婚后由于彼此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无理取闹,打砸原告家里的物品。被告怀孕两个月后至今拒不履行身为人妻的义务,且经常在其娘家居住,不在原告家生活,造成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一女孩有某,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被告辩称

被告程*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婚生女孩刘**。

被告程*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份经邻居姚*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遂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信任,互相关心体贴,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甲要求与被告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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