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郭**诉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罗*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王**支付子女抚养费,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罗**第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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