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浉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浉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