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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订婚,于1999年11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2001年1月19日生一女孩刘*甲。2005年7月5日生一男孩刘*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性格暴躁,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常向原告要钱殴打原告。虽经亲友多次调解,被告均无改意。双方于2012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因被告拒不到庭和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4年11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被告更无任何和好行动。综上所述,由于被告赌博恶习,常对原告实施家暴,且不履行丈夫和父亲责任,导致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子女各自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出庭应诉,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当时被告在外服兵役,双方书信往来。1999年11月11日原、被告经李**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月19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刘*甲,2005年7月5日原告又生一男孩,取名刘*乙。婚后双方常年在东莞务工,婚生子女由被告父母照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吵打。原告认为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双方夫妻感情变得淡薄。2012年10月,原、被告因矛盾发生吵打,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15年11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消极诉讼,二次诉讼均未到庭。

本院依法征询婚生子女意见,均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

另查明,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原件,(2014)商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证人余**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婚生二子女询问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关键看婚姻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性格不合,2012年后双方矛盾加深,感情淡薄。2012年10月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婚生子女均愿随原告生活,但考虑原告作为农村妇女的抚养能力及孩子现跟爷奶一起生活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确定婚生女刘*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子刘*乙由被告自行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刘*甲由原告杜某某自行抚养,婚生子刘*乙由被告刘*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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