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余*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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