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信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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