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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1月9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王**与黄*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黄**由王**抚养。济**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王**与黄*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黄子陶。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产生矛盾,感情失和,王**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王**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撤诉。但双方关系未有好转。庭审过程中,王**不再要求黄*支付抚养费。黄*称如离婚,要求王**返还彩礼50000元,王**称彩礼用于购买三金、床上用品、抚养孩子等,不应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维护。王**与黄*婚后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处于分居状态,王**曾起诉要求离婚,虽经调解后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未有好转,现王**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黄*也无法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王**的离婚请求,该院予以准许。关于王**与黄*婚生子黄**的抚养问题,因黄**刚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且一直随王**生活,故由王**抚养为宜。王**不要求黄*支付抚养费,该院予以确认。黄*要求王**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王**与黄*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黄**由王**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王**与黄*各半负担。

上诉人诉称

黄*上诉称:原审法院未能按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全面的、客观的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案情,而是直接认定“王**曾起诉要求离婚,现王**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黄*也无法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王**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判决王**与黄*解除婚姻关系不当。二、婚生子黄**应由黄*抚养。事实上,黄*与王**的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深,王**提出离婚诉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其父母的胁迫,判决婚生子黄**由王**抚养不利于黄**的健康成长,从王**带黄**到娘家正常走亲戚开始,黄**就由王**的父母控制,黄**并非由母乳喂养,一直是奶粉喂养,况且黄**现已不再依靠牛奶粉生存,改为正常的饮食,故王**起诉离婚系出于外界的胁迫和压力,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黄*与王**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王**辩称:一、王**与黄*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二、黄*婚后对王**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不尊重王**父母等严重损害双方感情的行为。婚后,黄*对王**漠不关心、经常用语言侮辱王**,在孩子满月期间,也没有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给予王**关心,甚至对王**实施家庭暴力。三、王**向黄*提出离婚是王**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胁迫。四、婚生子黄**从出生至今均是王**用母乳喂养。综上,请求驳回黄*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维系,王**与黄*婚后产生矛盾,王**起诉离婚,虽经原审法院调解,王**撤回要求离婚的诉讼,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也未共同生活。现王**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王**坚决要求离婚,可视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审准许王**的离婚请求并无不当。婚生子黄**尚年幼,且一直跟随王**生活,原审判令由王**抚养黄**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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