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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见面后彼此即分别外出务工,双方很少联系。后在父母的催促下我在2011年农历正月1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1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结婚后她几乎不愿与我同房,直到现在都没有怀孕。我多次要求带她去医院检查身体,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就医。2014年3月份,我姐夫去我家时发现被告气色不对,神志不清,说话无力,就和我及被告的父母将其送到新**院,由于病情严重新**院建议转到信**医院治疗。信**院治疗不见好转后又转到武**医院,被诊断为尿毒症。之后为了给被告治病我负债累累,我父母见状只好让我外出打工。我临走时安排家里为被告治疗,被告在家却对我父母不孝,成天打打骂骂,让我忍无可忍。2014年8月8日我曾起诉到新县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在第一次开庭后被告曾对我二姐和父母进行打骂。综上所述,我和被告结婚及为她治病花了几十万元,搞得我倾家荡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还不理解,她和她家人对我家人打打骂骂,让我忍无可忍。她明知自己患有尿毒症却隐瞒病情欺骗我感情,现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所主张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我和原告从认识到结婚有一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双方逐渐建立了深厚真挚的感情,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家庭相处和睦。我婚后从来没有拒绝去医院检查身体,原告长期和我在一起生活,对我的饮食起居都很了解,如果在结婚之前患得尿毒症原告应该早就发现了,而不是在我们结婚之后。我天生胆小,不愿与人为恶,不可能打骂原告亲人的行为。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并且我正在重病期间,需要有人照顾,恳请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给我留一个生存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长,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被告长期未能怀孕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3月6日被告在中国人民**汉总医院被诊断为尿毒症,双方因治疗费用问题发生矛盾分歧。2014年8月8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以(2014)新民初字第52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住院病历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亦是维持夫妻关系的纽带。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长,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应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虽因子女生育及被告疾病治疗问题产生矛盾,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方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江某某现身患重病,原告作为丈夫对其有扶养扶助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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