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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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