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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牟**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牟*因与被上诉人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中,上诉人牟*向本院提交了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鄂武*开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钟*与牟*离婚纠纷一案),该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16日以牟*名义与武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位于武汉**开发区香槟半岛3A幢一号,建筑面积202.02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合同权利、义务均由钟*享有和负担,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亦由钟*负责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香槟半岛3A幢一号房屋在上诉人牟*与案外人钟*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在(2013)鄂武*开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权利归属的事实未调查清楚,影响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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