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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