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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