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张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芦*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