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1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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