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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人民陪审员梁**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我与被告李*乙自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子名李*丙。婚后,李*乙经常不顾家、不尽家庭责任,并与我分居2年以上,我也曾于年月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现我们夫妻关系已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李*乙离婚;婚生子李*丙由我抚养,由被告李*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乙负担。

原告李*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李*甲基本情况。

2、结婚证原件2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3、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李*甲曾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乙离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甲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系高中同学关系。年月日,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在家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名李*丙,现跟随原告李*甲共同生活。婚前原、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李*乙长期不回家居住、不尽家庭责任,亦无正常收入来源,原告李*甲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年月日,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分居,并于年月日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未果。

另查明,原告李*甲陈述双方无婚前财产,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任何财产,无债权、债务,亦无共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虽系同学关系且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因被告李*乙抛家不顾、无工作,且不尽家庭责任,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原告李*甲缺少交流与沟通,导致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年月日,原告李*甲回娘家居住与之分居至今。原告李*甲曾于年月日起诉离婚,被告李*乙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增进夫妻感情、缓和夫妻关系,现原告李*甲再次以与被告李*乙感情不和分居2年,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求,故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子李*丙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李*乙无固定工作且无固定住所,故李*丙应由原告李*甲抚养为宜,抚养费由本院根据其实际生活酌定为500元/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经本院释明,原告李*甲未提供相应证据,当事人对财产处理等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二、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婚生子李*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原告李*甲抚养,由被告李*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李*甲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民法院;帐号:XXXX;开户行:农行**路支行;行号: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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