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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诉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自愿和好,现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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