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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