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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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