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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