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欧*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