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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喻*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8.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908.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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