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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