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甲诉被告朱*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甲与被告朱*乙于2016年1月1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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