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党*与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