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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与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与被告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党*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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