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范*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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