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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高*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审理期间,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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