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与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费*女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柯**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费*女与被告成某于年月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420112--)。原告费*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某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费某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