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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